(2016)粤0304执9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吴立顺与历燕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顺,历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立顺,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历燕成,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刑重字第13号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98973.57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除扣划被执行人历燕成银行存款合计5514.29元(含执行费50元)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扣划的银行存款以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