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贾同岭与许继松、吕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同岭,许继松,吕爱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284号原告:贾同岭,女,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松,男,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顺平县。被告:吕爱红,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顺平县。原告贾同岭诉被告许继松、吕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贾同岭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同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贾同岭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