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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贾同岭与许继松、吕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同岭,许继松,吕爱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284号原告:贾同岭,女,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松,男,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顺平县。被告:吕爱红,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顺平县。原告贾同岭诉被告许继松、吕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贾同岭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同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贾同岭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