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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511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511号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1013498W),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上海国际装饰城C1-15号。法定代表人:金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贵设,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卫东,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