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薇与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熔点软件可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薇,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003号原告:周薇,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李兆力。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号附*号***号。负责人:饶海。原告周薇与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周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薇负担。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许 莎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