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与秭归县茅坪镇晶晶地板经营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秭归县茅坪镇晶晶地板经营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4号原告: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向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秭归县茅坪镇晶晶地板经营部,住所地秭归县茅坪兰蕙路7号。经营者阳雪梅,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茅坪镇兰蕙路7号国华御景小区*号楼**层。原告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秭归县茅坪镇晶晶地板经营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以起诉前未向秭归县茅坪镇晶晶地板经营部进行书面催收物业服务费为由,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秭归县居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云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