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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风宜、姜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宜,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杨风宜,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姜伟,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姜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杨风宜借款计人民币6477920.5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姜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伟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9237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吴国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