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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付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96号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胜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思锋,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建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安图县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贾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