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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扶支行诉张志勇、刘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扶支行,张志勇,刘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129号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扶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上街46号。负责人王先才,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俊杰,男,汉,生于1970年9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仲友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勇,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刘群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扶支行诉被告张志勇、刘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扶支行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