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居兵、蒋广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居兵,蒋广金,孟庆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居兵,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广金,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军,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上诉人王居兵因与被上诉人蒋广金、孟庆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居兵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居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居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居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