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6号被执行人:马宁,又名马大宝,男,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马宁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宁于2007年7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5月9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罚款200元;2011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2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0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8月2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