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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民初758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侯某。被告奚某。原告袁某诉被告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恩旭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袁某、被告奚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被告欠我人民币1万元,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奚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当日写下借款协议书,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据载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使用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给原告,逾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袁某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