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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督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宋宁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宋宁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521民督249号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749500509。负责人:王绍保,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系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宋宁生,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称,其于2007年8月5日与安徽佳达房地产开发(集团)当涂县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宋宁生是该小区业主,每月应缴物业费45.8元,现欠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日共计2704元的物业费。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日常工作,同时也侵害了绝大多数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基于调解工作需要,现要求被申请人宋宁生支付所欠物业费1622元(2704*6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宁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622元。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