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朱晓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晓宇,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范县,大学文化,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二社区管理中心职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晓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晓宇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玉门路路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晓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晓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证言,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人员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二社区管理中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晓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朱晓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晓宇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朱晓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晓宇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晓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