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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东法、郑仙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东法,郑仙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东法,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仙德,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再审申请人郭东法因与被申请人郑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民终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东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是在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判决的,申请人未收到法院邮寄的文件。(二)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现被上诉人持有借条原件,虽然出借人姓名系被上诉人自己填写,但上诉人不能证明是向其他案外人借款,故应当推定被上诉人为本案的债权人。现申请人可以让原借款人阮善勇和担保人徐小林到庭作证,此借条出借人是阮善勇。郭东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二审法院按照郭东法上诉状中的住址向其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而被退回,按照上述规定,应视为送达,故二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并不违法。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债权凭证,郭东法自认借条上借款金额及借款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均是其亲笔填写,郑仙德持有该借条原件,应视为该借条的出借人,现仅凭徐小林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阮善勇是讼争借条的实际出借人。一、二审判决郭东法偿还郑仙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东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吴鸿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