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德荣、郑礼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德荣,郑礼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德荣,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礼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德荣因与被上诉人郑礼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德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郑礼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德荣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郑礼峰对郑德荣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关于陈忠煌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郑德荣的事实认定错误,郑德荣没有收到过陈忠煌发出的所谓告知债权转让事宜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郑礼峰在本案原审中提交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不具有关联性。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陈忠煌和郑礼峰之间的债权转让对郑德荣不发生效力。郑礼峰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德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一审期间,郑礼峰向法院提交了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快递单号查询单(EMS官网查询)、速递运单信息查询(长乐市邮局查询)等证据材料。该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共同证明郑德荣已收到了本案诉争债权转让通知书。二、郑礼峰就本案诉争债权向一审法院起诉后,郑德荣除了多次直接与郑礼峰协商分期还款,要求郑礼峰撤诉外,还多次向一审法院表达调解意愿,要求调解甚至提出调解方案。以上事实足以证实郑德荣知悉陈忠煌已将诉争债权转让给郑礼峰的事实。三、退一步讲,即使郑德荣没有收到陈忠煌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其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之日,也应收到了诉争债权转让通知书。郑礼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郑德荣向郑礼峰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3年11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暂算至2016年7月1日利息为2545973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00000元,尚有1245973元未还);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郑德荣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日,案外人陈忠煌与郑德荣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德荣向陈忠煌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至2015年11月1日,并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两年固定回报80%(约月利率3.33%)等事实。2013年11月6日,陈忠煌通过建行向郑德荣转账4000000元。2014年11月,郑德荣向陈忠煌给付款项800000元,2016年1月8日,经陈忠煌催讨,郑德荣向陈忠煌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借款本金4000000元,回报3200000元,已付800000元,尚欠6400000元,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付3000000元,余下3400000元于2016年3月底前付清。但2016年4月,郑德荣仅向陈忠煌给付款项500000元,之后,未再偿还任何借款本息。2016年5月9日,郑礼峰与陈忠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郑德荣尚欠陈忠煌的借款本息转让给郑礼峰以抵偿陈忠煌所欠郑礼峰的债务,陈忠煌于2016年5月份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郑德荣。后郑礼峰因多次向郑德荣催讨借款未果,于2016年7月4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郑德荣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认为,陈忠煌向郑德荣出借4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陈忠煌将其对郑德荣享有的债权转让于郑礼峰,且通知了郑德荣,本案债权转让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两年固定回报80%(约月利率3.33%),明显超出司法保护的上限,现郑礼峰请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债务应当清偿,郑德荣应当偿还郑礼峰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郑德荣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郑礼峰的诉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郑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郑礼峰借款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给付的息金1300000元)。二、郑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郑礼峰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22元,减半收取计24261元,由郑德荣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忠煌将其对郑德荣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郑礼峰的协议对债务人郑德荣是否有效。郑礼峰在一审提交的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及相应的邮件查询记录显示受让人郑德荣签收了让与人陈忠煌寄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结合陈忠煌在一审向法庭作出的关于已将其对郑德荣享有的本案讼争债权转让给郑礼峰并已通知债务人郑德荣的陈述,可以证实郑德荣已经获悉让与人陈忠煌转让讼争债权给郑礼峰的事实。郑德荣抗辩称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称即使收到邮件也不能证明所收取的系本案讼争债权的转让通知,但其主张与证据不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收的邮件内容与本案无关,故对郑德荣关于未收到讼争债权转让通知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讼争债权转让协议对郑德荣发生效力,认定事实准确。综上所述,郑德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522元,由郑德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