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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根,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29号被执行人:汪美根,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汪杰,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28号的案件受理费9855元由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给付案件受理费98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的银行存款9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枫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