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根,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29号被执行人:汪美根,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汪杰,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2015)宣民一初字第04928号的案件受理费9855元由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给付案件受理费98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美根、汪杰的银行存款9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枫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