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鸿健与张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健,张户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879号原告:李鸿健,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户奎,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李鸿健与被告张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鸿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鸿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鸿健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陆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