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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建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82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利,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吴建利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白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吴建利在赤峰市红山区”某”门市内收购废品时,趁人不备,将店内装有木门锁、平板电脑及宣传图册的袋子窃走。经鉴定,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100元;欧泊尼牌木门锁五套,价值人民币500元;宣传图册十本,价值人民币20元,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620元。庭审中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门把手四对半,锁具配件15个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建利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张某对吴建利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估价鉴定意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谅解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吴建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某苹果牌平板电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张某财产所有权,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建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动退赃、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建利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利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