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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佳佳与沈阳伟治睿锋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佳,沈阳伟治睿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13号原告:赵佳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罗树贤,沈阳市皇姑区舍利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伟治睿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6号2-8-13室。法定代表人:王喜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龙,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佳与被告沈阳伟治睿锋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佳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佳佳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