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杨树东与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东,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杨树东,男。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志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点厂。法定代表人:王国伍职务:党委书记。申请执行人杨树东与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所欠煤款200000.00元以及案件诉讼费用6168.00元,共计206168.00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第170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