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柯洁源与柯向英、柯文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2174号原告:柯洁源,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向英,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柯文智,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柯洁源与被告柯向英、柯文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洁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址在泉州市××港区××村门口福××路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日300元计至办理登记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2月16日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港区××村门口福××路[面积55.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泉港集用(2003)字第70601677号]房屋一幢以总价65万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间。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二被告收到房款后出具收条交给原告并当场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告接收房屋后于2012年2月18日出租给柯淑梅使用。嗣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二被告拒不履行。被告柯向英、柯文智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二被告的人员基本信息表、《房屋买卖协议》、收条、《房屋出租合同书》、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出具的《证明》加以证明。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诉房屋已于2016年4月(本案原告起诉前)被本院查封,现该房屋相关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予支持。相应地,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办理变更登记违约金,不作处理。原告可待法定障碍消除后视具体情况另行主张权利。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洁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柯洁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勤富人民陪审员 林宝清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陈鸳娥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javascript:SLC(100751,0)?)》第六十九条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