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友波与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友波,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友波,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临,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恒大金碧天下会议中心。法定代表人:时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女,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35号26层2605、2606号。法定代表人:陆海东,该公司总裁。再审申请人孙友波因与被申请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友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良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