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安国民、邓水明等与殷晓红、余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民,邓水明,黄亚峰,殷晓红,余丽平,胡时宜,余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国民,男,1974年4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邓水明,男,1965年10月31日生。申请执行人:黄亚峰,男,1961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殷晓红,男,1968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余丽平,女,1966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胡时宜,男,1969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余荣平,女,1968年8月2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6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胡时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孚玉支行存款5万元;2、冻结被执行人胡时宜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