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邦来与王德全、赵东秀、第三人安图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来,王德全,赵东秀,安图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42号原告:陈邦来,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经理,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昌林,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全,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赵东秀,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第三人:安图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朱东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畅,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邦来诉被告王德全、赵东秀、第三人安图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邦来及委托代理人齐晖、黄昌林、被告王德全、赵东秀、第三人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邦来诉称:2011年,陈邦来出资并挂靠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安图县明月镇福聚苑小区。陈邦来享有福聚苑小区项目房屋的处分权。2016年,陈邦来发现王德全、赵东秀夫妇未经陈邦来允许,私自占有福聚苑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并在该房屋居住,陈邦来要求王德全、赵东秀立即腾出房屋、交还房屋,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德全、赵东秀立即腾出房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王德全、赵东秀辩称:王德全、赵东秀现居住的房屋位于安图县明月镇福聚苑小区,该小区系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所有的建设、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均是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建并得到批准的,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归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陈邦来挂靠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安图县明月镇福聚苑小区的承包建设单位是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德全给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因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王德全人工费,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房屋抵账给王德全,王德全已装修入住,请求法院驳回陈邦来的诉讼请求。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述称:安图县明月镇福聚苑小区系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所有的建设、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均是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建并得到批准的,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陈邦来不能因为挂靠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就改变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陈邦来的挂靠行为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房屋抵账给王德全。陈邦来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邦来的身份;2.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证明陈邦来挂靠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建设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王德全、赵东秀未经陈邦来同意,属于非法占有;3.安图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安棚改发(2012)第8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执照,证明安图县福聚苑小区由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所有权不应是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4.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因王德全、赵东秀非法占有涉案房屋,导致陈邦来在(2016)吉2426民初243号案件中败诉,退还房款,不是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房款。王德全、赵东秀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据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证明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王德全雇佣的农民工工资466500元,用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两套房屋抵账给王德全、赵东秀。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陈邦来提交的证据1,王德全、赵东秀及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对陈邦来提交的证据2、3,王德全、赵东秀及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有异议,认为挂靠协议违法,且此证据不能证明陈邦来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陈邦来提交的证据4,王德全、赵东秀及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有异议,认为此证据不能证明陈邦来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评判。对王德全、赵东秀提交的证据,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异议,陈邦来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有异议,认为王德全、赵东秀与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德全、赵东秀取得房屋不具有合法性,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庭审质证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陈邦来系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经理。陈邦来与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因陈邦来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挂靠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部,以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对安图县福聚苑小区进行开发,包括拆迁、建设、廉租、回迁、销售等,陈邦来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管理费。2012年1月20日,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给陈邦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陈邦来以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负责福聚苑小区的开发建设,其法律后果由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2012年8月16日,安图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安棚改发(2012)第8号文件,同意福聚苑小区由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建设。另查明,安图县福聚苑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中建设单位均为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房屋预售单位亦为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福聚苑小区工程发包给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由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王魁文施工。2014年1月5日,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因拖欠王德全雇佣的农民工工资466500元,与王德全、赵东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安图县福聚苑小区1号楼3单元301室(涉案房屋)及1号楼2单元402室,抵账给王德全。王德全、赵东秀夫妇于2015年11月末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将涉案房屋抵账给王德全、赵东秀的行为表示认可。现陈邦来诉讼来院,以其享有福聚苑小区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为由,要求王德全、赵东秀立即腾出房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陈邦来挂靠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开发建设安图县福聚苑小区,涉案房屋(1号楼3单元301室)位于安图县福聚苑小区,与陈邦来有利害关系,故陈邦来系本案的适格原告。虽然,安图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安棚改发(2012)第8号文件,同意安图县福聚苑小区由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建设,但安图县福聚苑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中建设单位均为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房屋预售单位亦为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故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系安图县福聚苑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是法律赋予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认因拖欠施工单位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工程款,而允许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将涉案房屋抵给王德全作为雇佣农民工的工资,这是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作为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安图县福聚苑小区房屋享有处分权。陈邦来挂靠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与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属于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诚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人。故陈邦来以其享有福聚苑小区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为由,要求王德全、赵东秀立即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邦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邦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寸丹人民陪审员 李国阳人民陪审员 任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