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田会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98号被执行人田会亮,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田会亮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