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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马某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099号原告鲍某某,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余兴村九组。被告马某某,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荆姚镇宣化村一组。被告万某某,女,1949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隆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