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任斌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诚基置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任斌,陆斌,呼伦贝尔诚基置业有限公司,任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王任斌,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陆斌,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呼伦贝尔诚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被执行人:任晓冬,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任斌与任晓冬、陆斌、呼伦贝尔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晓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晓冬的银行存款172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柴朝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