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立强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立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立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肇东市高速公路家属楼*单元***室。2005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27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辩护人姜静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立强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黑128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彭立强及其辩护人姜静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立强于2004年间与离婚后的马丹结识,了解马丹所在单位、职务和具体工作权限。后其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生活。马丹于1997年起任肇东市民政局现金员,2012年起担任黑龙江省肇东市民政局财务股副股长、现金员。此间一直负责该局的全部现金收支工作,主管该局6个银行账户。被告人彭立强常用×××农行卡、×××建行卡各一张。2012年初起彭立强多次到澳门,至2013年5月份,其二人合谋后由马丹挪用肇东市民政局账户中公款,其中部分供彭立强在澳门挥霍。2013年至2015年间,马丹利用自己负责经管肇东市民政局民政事业费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办公室账户、肇东市慈善会账户和肇东五保供养中心基建账户的职务便利,以支取现款不入账的方式,从上述四个账户挪用公款8334912.7元。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肇东市财政局根据肇东市民政局6次上报的被救助对象请款报告,将对肇东市发放的大病救助款、临时救助款、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费、居民小组长误餐补助费合计2498926元拨付到肇东市邮政储蓄银行代发账户。2014年9月22日、24日,马丹分别将其中的101459元和居民小组长误餐补助费548400元取出,存入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内。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马丹利用向邮政储蓄银行上报救助对象的职务便利,通知肇东市邮政储蓄银行将1109178元以发放优抚金的名义分别存入其持有的救助对象人员存折内,后将以上款项1759037元挪用。马丹于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间,通过其使用的银行卡转账或存现金的方式将其所挪用公款人民币5110300元转移至彭立强银行卡内。彭立强将巨额资金陆续取出以在澳门赌博等方式挥霍,至案发未归还。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彭立强在大庆市大同区被大庆市大同区公安局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马丹挪用公款的证据材料,马丹、彭立强银行卡交易情况,马丹和彭立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肇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立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马丹共谋,由马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多次,归彭立强使用的部分累计数额巨大,应当对彭立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彭立强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彭立强参与挪用公款犯罪数额中有优抚、扶贫、救济款等项目资金,并将部分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无力归还,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立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立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二、追缴被告人彭立强所使用的挪用公款人民币5110300元。上诉人彭立强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彭立强的上诉理由一致。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二审法院应驳回彭立强的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彭立强于2004年间与时任肇东市民政局现金员的马丹结识并同居生活。马丹又于2012年起担任肇东市民政局财务股副股长、现金员,并负责该局的全部现金收支工作和6个银行账户。2013年至2015年间,马丹利用自己负责经管肇东市民政局民政事业费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办公室账户、肇东市慈善会账户和肇东五保供养中心基建账户的职务便利,以支取现款不入账的方式,从上述四个账户挪用公款8334912.7元。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肇东市财政局根据肇东市民政局6次上报的被救助对象请款报告,将对肇东市发放的大病救助款、临时救助款、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费、居民小组长误餐补助费合计2498926元拨付到肇东市邮政储蓄银行代发账户。2014年9月22日、24日,马丹分别将其中的101459元和居民小组长误餐补助费548400元取出,存入邮政储蓄的个人账户内。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马丹利用向邮政储蓄银行上报救助对象的职务便利,通知肇东市邮政储蓄银行将1109178元以发放优抚金的名义分别存入其持有的救助对象人员存折内,后将以上款项1759037元挪用。马丹用×××农行卡,于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以转存、网银转账等方式为彭立强卡号为×××农行卡转账91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855900元。马丹用卡号×××建行卡,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转存方式为彭立强的×××农行卡转账4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8000元。马丹于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为彭立强×××农行卡存现金80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715300元。马丹用×××农行卡,于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以转账存入方式为彭立强的×××建行卡转账存入5笔,计人民币65000元。马丹用×××建行卡,于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以AMT转账、转账存入等方式为彭立强的×××建行卡转账57笔,合计金额人民币591400元。马丹用×××号中国银行存折,于2014年8月6日,以超级网银支付方式为彭立强×××建行卡转账1笔,金额人民币40000元。马丹用×××农行卡,于2014年11月25日以AMT转账方式为彭立强×××建行卡转账1笔,金额人民币40000元。马丹于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给彭立强×××建行卡存现金38笔,合计金额人民币784700元。马丹于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间,通过其使用的银行卡转账或存现金的方式将其所挪用公款人民币5110300元转移至彭立强银行卡内。至案发未归还。2015年10月19日,彭立强在大庆市大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彭立强卡号为×××农行卡转入款项或存入现金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40页)、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明细查询单复印件(29页)、马丹用农行卡给彭立强农行卡转款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用×××农行卡于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以转存、网银转账等方式为被告人彭立强卡号为×××农行卡转账91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855900元。(2)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明细查询单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银行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复印件(3页)、马丹建行卡转到彭立强农行卡转款明细表(第2页)、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用卡号×××建行卡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转存方式为被告人彭立强×××农行卡转账4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8000元。(3)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明细查询单复印件、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43页)、彭立强农行账户收入统计表、马丹给彭立强农行卡存现金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于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为被告人彭立强×××农行卡存现金80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715300元。被告人彭立强×××建行卡转入款项或存入现金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1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信息复印件(22页)、马丹给彭立强建行卡转款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用×××农行卡于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以转账存入方式为被告人彭立强×××建行卡转账存入5笔,计人民币65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复印件(22页)、马丹给彭立强建行卡转款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用×××建行卡于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以AMT转账、转账存入等方式为被告人彭立强×××建行卡转账57笔,合计金额人民币591400元。(3)中国银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页)、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证实马丹用×××号存折于2014年8月6日以超级网银支付方式为被告人彭立强×××建行卡转账1笔,金额人民币40000元。(4)中国农业银行肇东市支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件、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用×××农行卡于2014年11月25日以AMT转账方式为被告人彭立强×××建行卡转账1笔,金额人民币40000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信息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出具的无卡存款凭条复印件(11页)、马丹给彭立强建行卡存现金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于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给彭立强×××建行卡存现金38笔,合计金额人民币7847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打印件、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账号户名×××马丹的银行卡自2013年5月9日至2015年2月25日的交易流水明细数据。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出具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马丹所使用×××建行卡于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的交易流水信息。5、肇东市民政局民政事业费现金账(27页)、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肇东市民政局民政事业费现金截止2015年3月28日余额应为人民币5081887.33元。6、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筹集办公室现金日记账(6页)、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肇东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现金截止2015年1月31日余额应为人民币1835328.5元。7、慈善会现金日记账(4页)、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截止2014年12月27日,肇东市慈善会账面余额应为1304779.17元。8、肇东市民政局大病救助请款报告及明细表(3份)、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0日、12月9日、2015年1月26日,肇东市民政局向肇东市财政局请大病救助款共计162人,合计金额488389元。该款中25552元已发放,其余462837元被马丹转入其他账户后支出挪用。9、肇东市民政局孤儿基本生活费请款报告及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14年11月6日,肇东市民政局向财政局请拨孤儿基本生活费561600元,其中52800元已发放,其余508800元被马丹转入其他账户后支出挪用。10、肇东市民政局临时救助发放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3日,肇东市民政局发放临时救助900537元,其中农村590000元及五保供养中心71537元已发放,城市239000元被马丹转入其他账户后支出挪用。11、肇东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社区居民小组长误餐补贴资金请示及明细表、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2014年9月22日,肇东市民政局请拨社区居民小组长误餐补贴款548400元,此款全额拨到肇东市邮政储蓄专户,被马丹支出挪用。12、黑检技鉴字【2015】8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证实,肇东市民政局现金日记账记载2012年、2013年、2014年账面年末余额分别为44446.55元、64279.88元、93921.26元,2015年4月末账目余额为5081887.33元。肇东市慈善会现金日记账记载的2011年、2012年账面年末余额为14702元、1304779.17元。肇东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办公室现金日记账2013年、2014年账面年末余额为285350元、782670元,2015年4月末余额1835328.50元。肇东市五保供养中心基建现金日记账2012年、2013年、2014年账面余额分别为2917.7元、2917.70元、112917.7元。1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花园路支行相间的账号×××存折号×××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户名马丹账号×××借记卡情况说明证实,马丹使用该借记卡于2013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8日的交易流水明细信息。14、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出具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清单(44页)、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在该行44页银行交易流水清单中马丹×××银行卡的明细信息及没有发现彭立强给该银行卡转款等情况。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出具的个人信息查询(账户+明细)证实,对彭立强卡号为×××、×××银行卡、一本通账号或卡号截止2016年1月16日的查询信息。16、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对查询×××马丹的银行卡的交易地点、对方账号及户名对应情况的相关说明。17、肇东市民政局说明证实,马丹经管的所有现金帐库存现金合计人民币1458元。18、异案共同犯罪被告人马丹的供述证实,我涉嫌挪用公款10092491.7元来检察机关自首。其于1997年任肇东市民政局现金员,负责肇东市民政局的全部现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民政局的民政事业费账户、优待金账户、救灾款账户和基建账户。2004年,其离婚后认识了彭立强并在一起生活,彭立强曾经做过原油和木材生意。2013年,彭立强去澳门赌博,其在民政事业费、优待金、救灾款、基建科账户支取的钱不入账,挪用公款8334912.7元,多次给彭立强汇款500多万元。彭立强知道其给彭立强的钱是公款。另外,其用王秀兰、王冰、杨福生、闫景芝、齐海林、孙淑兰、孟继能、宋学志、韩永胜、王云海冒名领取了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大病救助款、孤儿费、临时救助款、居民小组长误餐补助款等款项共计1759037元。19、刘道坤的证言证实,其自2012年9月起任肇东市民政局局长,分管财务支出。民政局设民政事业费账户、优待金账户、救灾款账户和基建账户,负责支出低保资金、优抚金、优待金、自谋职业金、救灾资金、孤儿费和网格格长费,账户由现金员马丹管理。现金支票在马丹处保管,马丹填写后由会计全凤娟加盖财务章,加盖局长名章,由马丹到银行支取现金。2015年元旦期间,其发现马丹大量优待金迟迟不发,应发贫困户临时救助款也没发,经局领导集体决定由韩威接替马丹任现金员,马丹始终不交账目。经向市委汇报,决定对民政局财务账目审计,审计局把案件移交检察院的当天,马丹去检察院自首。20、全凤娟的证言证实,其任肇东市民政局会计,负责在财务处盖名章,支出现金后由马丹负责发放,2013年以后,马丹负责四个账户,所有的账目都没记。经对马丹管理的账目进行整理,民政事业费账目应存现款5081887.33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办公室账目应存现款1835328.50元,肇东市慈善会账目应存现款1304779.17元,肇东市五保供养中心基建账面应存现金112917.70元,肇东市邮政储蓄代发账户应发放没发款的合计金额1759037元,合计账目应存现金10093949.70元,但是现有账目只有现金1458元,减去这1458元,尚差10092491.70元不知去向。21、王文顺的证言证实,其任肇东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职务。分管党群和社区建设。民政局给全市社区457名居民小组长每人每月100元误餐补助,全年一共是548400元。2014年9月,民政局曾向市财政打请款报告。我不知道马丹将此款挪用。22、王文涛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任肇东市低保局副局长,分管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2014年下半年,我局向财政局请拨48万多元大病救助款。23、姚宏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任肇东市民政局副局长兼低保局局长职务,分管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全市发放临时救助款9000537元,其中城内的239000元没有发放。24、吴学华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任肇东市民政局社会救济股股长,负责全市贫困家庭救济和孤儿费的发放。2014年下半年,经向市财政局请拨孤儿费561600元。其不知道马丹将其中的148人共计508800元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截留并挪用。25、肇东市民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肇东市民政局的性质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26、肇东市民政局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马丹于1997年1月至出具证明时任肇东市民政局现金员,2010年1月起任肇东市民政局财务股副股长。27、户籍证明证实,彭立强的刑事责任年龄。28、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05)肇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彭立强于2005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9、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证实2012年至2015年间马丹及被告人彭立强的出入境情况。30、关于破案经过的说明证实,彭立强的归案情况。31、澳门兰桂坊娱乐城右侧的“天宝押”及侦查人员进入“天宝押”的照片、关于彭立强挪用公款一案补充侦查相关证据的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依法到彭立强提供的证据线索地取证未果。32、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摘要用途词语词义解释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对该行账户交易流水摘要用途中出现的词汇作出解释的内容。3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马丹于2016年4月7日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事实。34、被告人彭立强的供述证实,其与马丹于2004年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当时其知道马丹是肇东市民政局现金员;马丹给其转款很多次,有400万元左右,但是有很多次其用完钱就给马丹转回去了,这400多万元是周转数;每次用完钱后,通过澳门兰桂坊酒店旁边有家叫天宝押的网点将港币换成人民币汇到马丹的卡上,网点用谁名不知道;其做生意赚的钱在马丹那保管,马丹用这钱给其汇的款;其2012年、2013年都去过澳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份一直在珠海和澳门了;马丹给其转的款其做买卖用了,在澳门开家庭旅馆,没有营业执照,有时在赌场给客人洗码,总的来说是没有赚到钱。2013年第二次去澳门的时候,马丹给其人民币7万元,其在澳门赌博输掉了,后来马丹又给其汇人民币3万元,其又输掉了,之后其就没有赌博。其不知道马丹挪用公款的事,也没让她挪用公款。本院认为,对上诉人彭立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认定彭立强与马丹共谋挪用马丹单位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事实,只有马丹证实,而彭立强予以否认,此外,再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事实。彭立强是否与马丹共谋并参与挪用马丹单位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彭立强提出没有参与马丹挪用公款的上诉理由成立,可以采纳。彭立强与马丹结识并同居后,马丹于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间,通过其使用的银行卡转账或存现金的方式将其所挪用公款5110300元转移至彭立强银行卡内。彭立强接受了与马丹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应当认定彭立强对于马丹转移给他的巨额现金系犯罪所得应当是明知的。彭立强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构成。彭立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彭立强明知是马丹的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法院对彭立强定罪不准予以纠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立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立强犯罪所得人民币5110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伟刚审判员 许 雷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慕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