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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3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安徽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萍、马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萍,马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230-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被执行人刘萍,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被执行人马向阳,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皖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包执字第03230-1号查封财产的裁定,现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5号1幢厂房501、401、301、201、101(合产字第8110022499号),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5号办公楼404等22套房屋(合产字第81100224**号)采取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兆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5号1幢厂房501、401、301、201、101(合产字第8110022499号),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5号办公楼404等22套房屋(合产字第81100224**号)房屋采取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