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姜小五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2号被执行人:姜小五,又名姜加勇、姜佳勇,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姜小五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已划拨300元;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小五于200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元已被划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