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成龙与蒙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龙,蒙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林成龙,男,1990年7月9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9007090214,住湖南省会同县沙溪乡羊山村三组25号。被执行人:蒙长平,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505223019,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文溪乡郎溪村四组。本院在执行林成龙与蒙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成龙要求被执行人蒙长平赔偿申请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恤金等81609.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1124.15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