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彭某、彭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彭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农民。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再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绰号“黄花仔”),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1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彭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彭某甲伙同“老叔”(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怀化市鹤城区中坡新村2期8栋602室,采用套锁、撬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杨某家中,盗走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3个、铂金戒指1个、铂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00元。2、2016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榆园大门入口西侧巷子1栋1单元5楼,采用踢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熊双桂家中,盗走金正牌液晶电视机1台,黑色旧手机1台、游戏机1台、密码箱1个。后因被被害人发现并追赶,被告人彭某在逃跑过程中将盗取的物品丢弃于路边后逃走。案发后,电视机及密码箱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6年6月8日晚,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榆园左侧巷子一民房,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覃某家中,盗走杂牌电吹风1台、杂牌电磁炉1台、杂牌电风扇1台、茶壶1把、电锯1把。4、2016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榆园一出租房,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步步高电磁炉1个、锅子1个、电饭煲1个、杂牌mp4播放器1个、现金12元。5、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榆园工地一民房,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家中,盗走杂牌电饭锅1台、钻石牌电风扇1台、汉草古坊牌面膜1包、精白沙烟7包。数日后,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再次进入被害人肖某家中,盗走铁锅1个、影碟机1台、菜油1桶。6、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榆园13栋2单元504室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走杂牌手机2台。7、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榆园27栋2单元2楼被害人舒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100元。后被告人彭某又来到被害人舒某位于该单元1楼的杂物间,采用撬锁的方式,盗走阿斯丹顿牌热水器1台。8、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榆园工地一民房,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海家中,盗走盖白沙烟6包。9、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彭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余元工地一民房,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向某家中,盗走旧手机1台、旧电视机1台。以上被告人彭某共计入户盗窃作案10起,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812元;被告人彭某甲共入户盗窃作案2起,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00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因实施起诉书指控前2起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书指控第3至9起犯罪事实,且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11)怀鹤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2011)怀鹤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2014)怀鹤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怀市看刑释字[2012]第09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盗黄金手链销售发票、证人李某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熊双桂、李某、肖某、覃某、李某甲、舒某、杨某海、向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鹤价认鉴字(2016)685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城市监控录像光盘、指认过程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彭某具有多次盗窃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彭某甲犯盗窃罪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及尚未掌握的本案同种较重犯罪事实,系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彭某、彭某甲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杨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