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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凤娟与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娟,余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567号原告:张凤娟,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余永强,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张凤娟诉被告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凤娟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诉讼费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凤娟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170元)。审判员    源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叶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