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凤娟与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娟,余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567号原告:张凤娟,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余永强,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张凤娟诉被告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凤娟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诉讼费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凤娟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170元)。审判员 源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叶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