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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喜福与党平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福,党平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01号原告贾喜福,农民,住托县。被告党平小,农民,住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喜福诉被告党平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喜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喜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喜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