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7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汉民与刘金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民,刘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民,男,汉族,1951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焕,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刘金桂,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2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汉民与被执行人刘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