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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冯祖贵、陈登凤诉骆盈、骆锐、朱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祖贵,陈登凤,骆盈,骆锐,朱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7民初65号原告冯祖贵,男。原告陈登凤,女。委托代理人冯坤,女。被告骆盈,男。被告骆锐,男。被告朱玉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祖贵、陈登凤诉被告骆盈、骆锐、朱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祖贵、陈登凤因证据收集原因,原告冯祖贵、陈登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祖贵、陈登凤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祖贵、陈登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减免收取1825.00元,由原告冯祖贵、陈登凤承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