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陶来富与李翠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翠玲,陶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玲,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来富,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李翠玲与被上诉人陶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4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翠玲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了由借款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但该协议是被上诉人打印好后提供给上诉人签字的,被上诉人没有提请上诉人注意,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上诉人住所地在鄂尔多斯××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依法在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因案涉协议中载明的签订地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马斯兰德小区,因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