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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乌海市旺力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旺力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6民催1号申请人:乌海市旺力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十八公里骆驼山。法定代表人:田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乌海市旺力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222603123,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出票人为新疆博锦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铁金街支行,收款人新疆八钢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9日,出票人为新疆博锦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新疆八钢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双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乌海市旺力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旺力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建江审判员  李艳丽审判员  高居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龚丽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