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颜建伟;魏博;赵青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6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颜建伟与被执行人魏博、赵青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博、赵青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建伟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桂0109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赵青学名下的银行存款66450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4450元后,余款6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期间被执行人赵青学通过银行将执行款300000元转账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共计362000元。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欠的部分利息,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颜建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50已从划拨被执行人赵青学名下的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陆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