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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艳凤与被告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艳凤,黄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19号原告焦艳凤,住长春市。被告黄波,住陕西省商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艳凤诉被告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艳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艳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0元,由原告焦艳凤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