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0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邹光兰与中晟路桥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兰,中晟路桥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197号原告:邹光兰,女,汉族。被告:中晟路桥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新城一品)。负责人:李辉。原告邹光兰诉被告中晟路桥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5日原告邹光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光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为150元,由原告邹光兰负担。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兴虎人民陪审员 朱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赛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