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平诉胡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胡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973号原告郭平,男,重庆市人。被告胡礼,男,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郭平诉被告胡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本院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郭平承担190元。审判员 王梓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