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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平诉胡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胡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973号原告郭平,男,重庆市人。被告胡礼,男,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郭平诉被告胡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本院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郭平承担190元。审判员  王梓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