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3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树全与段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全,段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全,男性,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段树明,男性,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树全与段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树明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13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金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詹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