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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下窝铺村八组诉被告曲桂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下窝铺村八组,曲桂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988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下窝铺村八组,组长:贾金龙。委托代理人张秋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桂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下窝铺村八组诉被告曲桂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关乡下窝铺村八组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