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常景源与马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景源,马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846号原告:常景源,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马有,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景源诉被告马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景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景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景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景源负担25.00元。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娄红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