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袁应江与兰富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应江,兰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袁应江,男,生于1967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兰富权,男,生于1963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40360元,尚欠140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