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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任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任某某从他人处转租经营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商贸北路某茶铺。后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茶铺内的包间提供给黄某甲摆设5台翻牌机,提供给杨某某摆设1台6座捕鱼机,并将前茶铺老板留给其的1台2座捕鱼机,供他人利用捕鱼机和翻牌机以现金兑换赌分并以现金返还的方式进行赌博。2017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处查获,现场挡获被告人任某某及上下分人员等,查获上述捕鱼机和翻牌机,经鉴定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任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为他人利用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任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恩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