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赵继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赵继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44号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逯中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保林,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赵继兴,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与赵继兴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24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赵继兴借款20000元,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2000元,2019年1月20日前偿还2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4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偿还6000元,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6000元。二、若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赵继兴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执行。三、各方当事人就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与赵继兴于2017年3月24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