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登平与李昭龙、武汉园博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登平,李昭龙,武汉园博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96号原告:赖登平,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昭龙,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正容地产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武汉园博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法定代表人:吴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嫚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栋21-22层。负责人:周元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赖登平与被告李昭龙、武汉园博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赖登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登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赖登平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