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太安与杨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安,杨什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692号之一原告:徐太安,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什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太安诉被告杨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徐太安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太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太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审 判 长 康晓丽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秦川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