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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太安与杨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安,杨什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692号之一原告:徐太安,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什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太安诉被告杨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徐太安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太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太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审 判 长  康晓丽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秦川岳 微信公众号“”